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进良与陈世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良,陈仕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053号原告陈进良,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迎伏,男,1974年7月6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仕有,男,1952年8月6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起,男,1973年5月1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良诉被告陈仕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良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进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进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