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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温州高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廖振白、陈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高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廖振白,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高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50650-X,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春江路2号一层(温州致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陈秀春。秀春。被执行人廖振白,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琳,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古磉街***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高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振白、陈琳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廖振白、陈琳交纳执行款457539.73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812元,执行费67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廖振白名下,已在(2014)温苍执民字第1216号案件中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执行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廖振白、陈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7执6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