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伟新与赤峰九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新,赤峰九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新,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赤峰九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郭占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伟新与赤峰九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暂无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