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舒孝君与单国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孝君,单国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538号原告:舒孝君,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杨,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国根,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孝君诉被告单国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孝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燕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