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舒孝君与单国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孝君,单国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538号原告:舒孝君,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杨,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国根,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孝君诉被告单国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孝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燕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