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罗芳与武汉神盾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芳,武汉神盾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052号原告:罗芳,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神盾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菱角湖万达菱湖上品四楼(美国帕维尔健身会所)。法定代表人:吴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芳诉被告武汉神盾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芳撤回起诉。减半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芳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