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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兴君与七台河市兆坤煤矿工伤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君,台河市兆坤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君,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岚峰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兆坤煤矿法定代表人:沈兆坤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刘兴君与七台河市兆坤煤矿工伤保险纠纷七劳人仲字(2015)第706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42321.75元。申请执行人刘兴君与七台河市兆坤煤矿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706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孙雪静执行员  于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邢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