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3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袁乐萍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袁乐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484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4、27、28、29、31-33层,组织机构代码76196186-9。负责人:吕天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被告:袁乐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袁乐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兴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人民陪审员 江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晏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