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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献伟与商丘亿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伟,商丘亿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15号原告:王献伟,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家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亿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晓燕,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伟与被告商丘亿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献伟立案时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诉讼费的减、缓、免等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