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闫利营与洛阳铸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利营,洛阳铸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566号原告:闫利营,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生,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百戈,宜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被告:洛阳铸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南留村。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05010022615。法定代表人:冯正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坤,男,汉族,1960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该公司生产厂长。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利,女,汉族,1971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该公司监事。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利营与被告洛阳铸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利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平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铸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利营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铸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利营撤回对被告洛阳铸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利营负担。审判员 耿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宏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