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罗晓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晓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305号罪犯罗晓峰,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0日,中专文化,甘肃省武山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天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晓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罗晓峰不服,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核准对其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7年10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3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1月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月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考虑所犯罪行重,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上,罪犯罗晓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晓峰减去有期徒刑期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卜航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