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林军、周军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军,周军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5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林军(曾用名黄岭军),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余姚市。因吸毒于2014年2月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军杰,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住余姚市。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林军、周军杰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某、被告人黄林军、周军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林军伙同被告人周军杰经事先商量,先后驾车至余姚市泗门镇余姚大道路段,由被告人黄林军驾驶袁某的浙B×××××号黑色丰田轿车,故意与被告人周军杰驾驶何某的浙B×××××号深蓝色保时捷越野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保险事故。后从负全责的丰田轿车投保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得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2950元。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周军杰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黄林军主动向余姚市公安局阳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林军已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退还人民币52950元,该公司对两被告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林军、周军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保险理赔材料、提供记录、分户明细对账单、现金存款凭证、收款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谅解书、余姚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余姚市公安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证人裘某、袁某、何某、郑某,4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林军、周军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林军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军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林军已退出赃款,两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军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黄林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军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十五日,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军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姜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陆世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