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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新阳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甘文,胡文峰,熊阿兵,李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榴云路商业街A幢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8659430-0。法定代表人:徐丰贤,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杰,公司法务。被执行人: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南大道310号3幢2单元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948841-3。法定代表人:熊阿兵,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新阳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湖滨东路55号“金色水岸”综合楼1508室。组织机构代码:77588237-9。法定代表人:胡文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文,女,汉族,1966年9月4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胡文峰,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阿兵,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小丽,女,汉族,1976年10月30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新阳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甘文、胡文峰、熊阿兵、李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新阳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甘文、胡文峰、熊阿兵、李小丽应当自动履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新阳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甘文、胡文峰、熊阿兵、李小丽的银行存款8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