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北京峰清城永会计师事务所、昌进特(天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峰清城永会计师事务所,昌进特(天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峰清城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曦路11号院3号楼6层604。法定代表人:李伟峰,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昌进特(天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火炬路12号。法定代表人:全龙国。本院在执行:北京峰清城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昌进特(天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