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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奚曦诉杨政伟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曦,杨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6执16号申请执行人:奚曦,女,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城镇居民,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杨政伟,女,1984年2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奚曦诉杨政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2926民初337号民事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政伟于法律文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奚曦执行款3012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的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杨政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奚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政伟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6执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张世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迎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