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程保粽与王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保粽,王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826号之一原告:程保粽,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王志军,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程保粽与被告王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日向原告程保粽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程保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保粽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37元,减半收取计918.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蓉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