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9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红、何朱军与北京恒信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卫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何朱军,卫钰,北京恒信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293号原告陈红,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何朱军,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被告卫钰,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恒信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樱花园一区29号楼1层116。法定代表人:牛广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何朱军诉被告卫钰,北京恒信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何朱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