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瑞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瑞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541号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马飞,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爱琴,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娥,女,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瑞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瑞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瑞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巧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郝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