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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xx与高陵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高陵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刘x被执行人高陵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18779-3。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朝慧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xx与高陵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xx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陕0117执51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