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xx与高陵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高陵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刘x被执行人高陵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18779-3。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朝慧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xx与高陵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xx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陕0117执51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