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少锋与张邦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邦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222执369号被拘留人:张邦子,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3日,住河南省义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少锋与被执行人三门峡神源镓业有限公司、任卫东、张邦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邦子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邦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