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7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稳安与马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稳安,马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933号原告王稳安。被告马良,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稳安与被告马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稳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王稳安负担。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