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四川浩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柏淼、尹晓辉、柏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四川浩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柏淼,尹晓辉,柏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66-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虹,行长。被执行人:四川浩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淼。被执行人:柏淼,男,生于1974年1月9日,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新东街4号5楼1号。被执行人:尹晓辉,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13日,住岳池县九龙镇体育路同创家园8栋1单元1楼1号。被执行人:柏浪,女,汉族,生于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2栋2单元50号。本院在执行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四川浩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柏淼、尹晓辉、柏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执行申请,其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偿还借款协议,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偿还借款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尹克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