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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字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贵阳民生畜牧有限公司、周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民生畜牧有限公司,周桂,姜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字1780号申请执行人贵阳民生畜牧有限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桂,男,1979年9月25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姜莉,女,1982年4月20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桂、姜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民生畜牧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683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借款本金2368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11799元、案件受理费5337元、执行费3710元,共计257682元及资金占用费,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桂、姜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57682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周桂、姜莉的收入257682元以清偿申请执行人贵阳民生畜牧有限公司的债务。三、被执行人周桂、姜莉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及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骆小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