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2936马赴疆与任芳娇、任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赴疆,任芳娇,任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936号原告:马赴疆,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辰超(受马赴疆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芳娇,女,199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磊(受任芳娇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受任芳娇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秋霞,女,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华(受任秋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兆春(受任秋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赴疆诉被告任芳娇、任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赴疆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任芳娇、任秋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赴疆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赴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马赴疆已预交)、保全费2120元,合计2270元,由马赴疆负担。审 判 长 吴 伟代理审判员 吴 岗人民陪审员 徐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