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菊萍与黄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萍,黄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刘菊萍,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侗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铜仁市碧江区名城世家。被执行人黄红英,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贵州省松桃县人,住四川省达县石桥镇。本院在执行刘菊萍申请执行黄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申请执行人刘菊萍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申请执行人刘菊萍与被执行人黄红英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执行人黄红英协助申请执行人刘菊萍办理好位于碧江区清水大道125号XX国际小区C栋1单元17层1-17-15号房屋一套的过户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黄红英名下的位于碧江区清水大道125号XX国际小区C栋1单元17层1-17-15号房屋一套过户登记在刘菊萍名下。二、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5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邱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