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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刁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刁传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257号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西苑路津西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80295229。法定代表人:杨炯祥,总经理。被告:刁传芬,女,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同路**号东城家园*栋*单元16-1,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刁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