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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韩中凡与杨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中凡,杨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455号原告:韩中凡,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和平,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韩中凡与被告杨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中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韩中凡负担。审判员  李金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