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韩中凡与杨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中凡,杨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455号原告:韩中凡,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和平,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韩中凡与被告杨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中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韩中凡负担。审判员 李金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