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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泽元、湖北龙腾郡艺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元,湖北龙腾郡艺商贸有限公司,刘洁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泽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柳,上海市申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龙腾郡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与公安路交汇处世纪城1号楼裙房3层1室。法定代表人:陈泽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洁,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诉人陈泽元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龙腾郡艺商贸有限公司、刘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泽元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泽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湖北龙腾郡艺商贸有限公司、刘洁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泽元撤回起诉。减半后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0元,均由陈泽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继伟审判员  黎伟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昊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