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汉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12号原告:武汉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麒麟路1号金福世家。法定代表人:吴婉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瑜、彭皖华,均系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春生,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