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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冉梦林与杜兴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梦林,杜兴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865号原告:冉梦林,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杜兴友,男,汉族,1955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草。原告冉梦林与被告杜兴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冉梦林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杜兴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冉梦林撤回对杜兴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冉梦林承担。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