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冉梦林与杜兴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梦林,杜兴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865号原告:冉梦林,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杜兴友,男,汉族,1955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草。原告冉梦林与被告杜兴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冉梦林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杜兴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冉梦林撤回对杜兴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冉梦林承担。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