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百色市右江区鑫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燕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右江区鑫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燕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042号原告:百色市右江区鑫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右江区财政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何文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芳,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玲,女,1965年1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原告百色市右江区鑫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燕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未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市右江区鑫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百色市右江区鑫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绍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