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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金运祥与屈大献、黄穗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运祥,屈大献,黄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金运祥,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屈大献,男,汉族,1959年5月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黄穗红,女,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运祥与被执行人屈大献、黄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屈大献、黄穗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运祥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金运祥与被执行人屈大献、黄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