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海市长宁区韩致婚庆服务工作室与周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长宁区韩致婚庆服务工作室,周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437号原告:上海市长宁区韩致婚庆服务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40号1楼-2室。法定代表人:袁东,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广,该工作室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闻珺,该工作室员工。被告:周磊,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长宁区韩致婚庆服务工作室与被告周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长宁区韩致婚庆服务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