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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辉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安徽工程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安徽工程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997号原告:陈辉,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云东,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安徽工程处,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山水名城6-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192542。负责人:卢金海。被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沿河大道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0576F。法定代表人:皮德林。本院在审理陈辉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安徽工程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陈辉负担。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陈海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崔 艳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