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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61号申请人刘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申请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27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给付案件款。被执行人刘峰给付案件款22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薛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