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61号申请人刘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申请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27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给付案件款。被执行人刘峰给付案件款22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薛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