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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皮福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福才,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40号申请执行人:皮福才。被执行人:徐亮。本院在执行皮福才与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卫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