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皮福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福才,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40号申请执行人:皮福才。被执行人:徐亮。本院在执行皮福才与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卫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