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2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徐佳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徐佳承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748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花西支路2号21幢2-1-3。负责人:吴震湖,公司总监。委托代理人:余玲玲,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郑燕星,公司法务。被告:徐佳承,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徐佳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穆 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饶权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