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北泉镇辛盛种子经销部与郝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北泉镇辛盛种子经销部,郝占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805号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辛盛种子经销部,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果酒厂捌小区172栋一、二层10号。经营者:丁红,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北泉镇石总场一分场八连83栋平房1号,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委托代理人:王强,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电话:139XX****XX。被告:郝占云,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辛盛种子经销部与被告郝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盛种子经销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辛盛种子经销部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辛盛种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辛盛种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刘江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