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白洁生、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白洁生,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住所:建平县。被执行人:白洁生,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于利,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白洁生、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