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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督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冯小俊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小俊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0504民督264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兴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龙,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小俊,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人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冯小俊欠其到期债务人民币120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小俊应当于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人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208元并承担诉讼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薛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