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升起与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升起,胡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274号原告:郭升起,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东,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郭升起与被告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郭升起诉称,原告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款项及利息。胡晓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由担保合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地,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胡晓东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本案依法应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胡晓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孔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