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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禧皓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禧皓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41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松,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达鹏,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禧皓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通大道506号附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FLQ9M。法定代表人:曾素兰,职务不详。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重庆禧皓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余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辜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