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青某与陈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青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青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