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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封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封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754号原告: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88号附1号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6206109W。法定代表人全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天翔,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封慧,女性,汉族,1969年0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封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宇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