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封建军与叶尔登别丽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建军,叶尔登别丽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701民初1280号原告封建军,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住博乐市,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被告叶尔登别丽格,女,蒙古族,1971年8月8日出生,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政府爱卫办干部,住博乐市,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原告封建军与被告叶尔登别丽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吾云毕丽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尔登别丽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封建军诉称,2016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当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据中约定每月利息510元,9个月利息4590元,按时不还违约金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利息4590元及违约金5000元。庭审中原告封建军自愿放弃利息4590元。被告叶尔登别丽格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被告叶尔登别丽格向原告封建军借款17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借据中约定每月利息510元,9个月利息4590元,按时不还违约金5000元,现原告封建军当庭提供被告叶尔登别丽格出具的的借据1份,向本院主张权利。被告叶尔登别丽格未到庭,对原告所述及提供的证据未答辩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叶尔登别丽格欠原告封建军借款17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叶尔登别丽格给原告封建军出具的借据证实,原告封建军要求被告叶尔登别丽格偿还借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尔登别丽格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封建军要求被告叶尔登别丽格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请求,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利息应计算为3060元(17000元×24%÷12个月×9个月即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原告封建军要求被告叶尔登别丽格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请求,本院支持30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尔登别丽格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封建军借款17000元;二、被告叶尔登别丽格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封建军违约金3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告叶尔登别丽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吾云毕丽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 丽 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