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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杭州某某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杭州某某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9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杭州某某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路19号。法定代表人:项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90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杭州某某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9584.48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544元,合计人民币111128.48元。期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某某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128.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徐自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