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2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川建材与被执行人路江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川建材,路江江,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25执3号申请执行人永川建材,罗仁琼,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路江江,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801197610011016;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被执行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组织机构代码:66538625—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川建材与被执行人路江江、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川建材法定代表人罗仁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藏0326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894143元货款。我院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路江江称暂时无力给付。2017年7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路江江称近期有一笔款项要拨付,保证将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50万元货款并称若到期未给付申请人可以按照(2017)察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明旺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嘎 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