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全民与被上诉人杨武民、杨月宁、杨争、郝雪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全民,杨武民,杨争,杨正民,杨月宁,郝雪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民终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全民,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川市王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航善,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武民,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川市王益区。原审被告:杨争,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川市王益区。原审被告:杨正民,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川市王益区。原审被告:杨月宁,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铜川市王益区。原审被告:郝雪玲,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铜川市王益区。上诉人杨全民与被上诉人杨正民、杨武民、杨月宁、杨争、郝雪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全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航善,被上诉人杨争、杨正民、杨武民、郝雪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月宁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全民上诉请求: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杨武民给付拆迁补偿款42669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杨振声、梁淑珍夫妇在王益区黄堡镇新村有宅基一院,内有窑洞五孔,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四孔。杨争占有一孔,其余四孔是涉案被拆迁的窑洞。杨全民自1982年至1994年一直居住在其中一孔窑洞中。在1994年杨全民搬出后,该窑洞一直为杨全民实际占有,存放杂物。期间无人向杨全民主张过权利。2、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除杨全民要证明其中一孔窑洞归其合法所有外,杨武民也应证明其领取涉案窑洞拆迁款的合法性。杨武民没有居住、控制争议窑洞,也没有遗嘱确定归其所有。而杨全民居住控制时间长达22年,无人提出异议。从继承角度讲,杨全民也享有继承权,享有分割窑洞拆迁补偿款的权利。被上诉人杨武民辩称,1984年父亲去世前写了后事安排,把杨全民排除在外,不应给杨全民分。原审被告杨争述称,杨全民没有权利分拆迁补偿款,不同意给杨全民分。原审被告杨正民述称,父母一共有四孔窑洞,如六个子女一人一孔,根本不够分。不同意杨全民的主张。原审被告郝雪玲述称,自己没有领取补偿款,不参与此事。原审被告杨月宁未答辩。杨全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杨武民、杨争、杨正民、杨月宁、郝雪玲共同给付补偿款7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全民与杨争、杨正民、杨武民、杨争民系亲兄弟。其父杨振声于1988年去世,其母梁淑珍2014年5月去世。杨争民已去世,郝雪玲系杨争民的妻子,杨月宁系杨争民的儿子。梁淑珍生前在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新村有宅基地一院,该院内有窑洞四孔。2014年9月23日,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人民政府与杨武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将梁淑珍原宅基地内的房屋及窑洞拆迁。其中四孔砖窑的房屋拆迁款共计170676元。杨全民讼争的窑洞即为其中一孔。杨全民曾于1990年前后居住于其中一孔窑洞内,1991年左右搬出另住。一审法院认为,杨全民主张涉案窑洞中的一孔是其父母赠与的,窑洞拆迁款应该归其所有。杨全民提供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曾在窑洞居住,但是不能证明窑洞属于杨全民所有。杨全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全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杨全民负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当事人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证人杨广元(上诉人的堂哥)、宋友权(上诉人的妻哥)、杨万斌(上诉人的舅舅)的书面证言,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因上诉人提交的书面证言没有证人身份情况,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证人也未出庭作证。本院对三份书面证言不予认定。二审另查明,杨振声、梁淑珍夫妇生前有房屋一院,1992年登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梁淑珍。该院房屋包括窑洞五孔。其中一孔窑洞在杨振声、梁淑珍夫妇生前已分给大儿杨争;其余涉案四孔窑洞一直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大部分家庭成员因申请了宅基地自建房屋等原因,先后搬出另过。被上诉人杨武民因其母梁淑珍随其共同生活,不符合其所在村组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一直在涉案窑洞中生活居住,期间杨武民自建平房四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杨武民是否侵犯上诉人杨全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是上诉人能够证明其享有合法民事权益。涉案四孔窑洞原系杨振声、梁淑珍夫妇所有,夫妇二人育有五子一女。杨振声去世后,涉案窑洞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梁淑珍一人。因家庭成员先后搬出另过,杨振声、梁淑珍夫妇也相继去世。2014年9月,包括涉案窑洞在内的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为杨武民。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人民政府与杨武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是对拆迁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的确认。杨武民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并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杨全民主张其应分得房屋补偿款,理由是自己曾经居住过其中一孔窑洞及拥有涉案房屋继承权。但居住使用本身不能证明物权的归属。关于继承权问题,从本案查明情况看,杨全民是否拥有继承权及应当继承的具体份额,杨全民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因继承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涉及。如当事人对继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杨全民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继承的份额,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67元,由上诉人杨全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坤琪审判员 吴 娜审判员 张 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院印)书记员 王丽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