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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周在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周在旺,朱贤燕,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256号。负责人:张金国,行长。被执行人:周在旺,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随县人,住随县。被执行人:朱贤燕,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神农大道滨湖湾一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晓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在旺、朱贤燕、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10698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