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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邱晓晖与谢玮洲、张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晓晖,谢玮洲,张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966号原告:邱晓晖,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华,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玮洲,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龙岩市铁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征迁科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璇,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邱晓晖与被告谢玮洲、张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邱晓晖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晓晖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晓晖撤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计427.50元,由邱晓晖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