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4执29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傅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傅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9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58号广新商务大厦第22楼2208室。法定代表人李伟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花(特别授权代理),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骏,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傅骏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83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775.00元,但其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傅骏所有的浙A×××××车辆,首封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现该院已于2017年6月20日将处置权交由本院。该车辆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车辆已扣至本院,现已评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傅骏所有的浙A×××××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 韩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 来源:百度搜索“”